法律分析:技术合同的特让与人承担违约,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点有:
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
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第五百四十八条。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中华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技术合同盖的章有,合同章或公章均可,部门用的技术章不能用。技术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知识产权成果的约定或(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权限等,建议重点对协议内容进行把关。
技术合同的特征
技术合同的保密内容是技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就保密问题达成订约前的保密协议,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更要对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保密等问题作出约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术权益与技术贬值的情况的发生。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二、成果归属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的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项专利。但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则,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而由后续改进方享有。
三、风险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按下面的方法进行分担:
1、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中华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
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八百六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百六十九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其实我觉得很好啊,只能说明现对专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进一步也体现了尊重、保护智慧财产权的大环境渐成,那些拒绝为使用他人专利支付对价的企业越发“形单影只”,就像魅族这样,其实真的不认可他们的做法。
第八百七十二条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
知识产权许可的种类不包含:特别许可。
知识产权许可的种类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普通许可是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在合同中所约定的知识产权内容,同时保留在该地域范围内许可人自已使用该项知识产权以及再与第三方就该项知识产权签订许可证合同的权利。排他许可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实施其知识产权,而不再许可第三方在该地域内实施其知识产权,但仍保留许可方自已实施其知识产权的权利。独占许可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拥有独占该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任何第三方也包括许可方自已在内,均无权使用该项知识产权。
对外许可的区别:
1、约定不明,当事人对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许可。许可合同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再许可他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当事法律主观: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3、商标共有人的对外许可,对于商标共有人能否单独对外进行使用许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认可商标共有人可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对外许可。
4、著作权合作作者的对外许可,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5、专利共有人的对外许可,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许可能够化挖掘和利用知识产权价值,促进知识产权成果实施和转化,有利于盘活知识产权,避免闲置,不论是从利用角度还是维护角度,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经营策略都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知识产权人开拓竞争市场,为其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是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必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第八百六十四条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翻译如下(A:甲方,B:乙方),意译为主: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关于甲方改善许可一事,甲方同意授予乙方该许可,以便乙方在第Ⅱ条段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许可权利。该项许可具有如下性质:不用支付额外赔偿费用、世界范围、非独占、个体的、不可转让、可终止、有限许可(不允许转授权)。
关于本次甲方改善许可或与本次许可相关的事宜,甲方将不向乙方提供任何保证或陈述。除本段经甲方明确授权的许可外,甲方均未进行其他许可,无论该等许可是明示或暗示的。
这段话的意思简单来说是这样的:A授予B一项许可,该许可是A给B的,B不能再转让给别人。然后关于本次许可的内容,A不向B保证说一定具有某些功能或一定有某些作用(看具体是什么交易吧)。而且A授权给B的这次许可,仅仅是合同中明确载明的范围,其他范围的许可A没有授权给B,B只能在合同中授权的范围内使用。
希望可以帮到你!
A授予B,A的免费的技术改进许可权,全球性,非的,私人的,不可转让的,可解约的,限制的授权(不可转为授权其他公司),只能在段里面所规范的条件内使用。A方不做任何保证或者代表。除了次明确规范并授权的权利之外,一切揣测、暗示、或者不明确的地方皆不代表A方两外授权别的权利。
法律分析: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侵权实际上是对让于人的保证的延伸。一般来说,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专有技术或实施专利之所以引起侵权,就在于让与人违反了保证义务的缘故,当然并不排除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有特别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由让与人承担应具备以下条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侵权实际上是对让于人的保证的延伸。一般来说,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专有技术或实施专利之所以引起侵权,就在于让与人违反了保证义务的缘故,当然并不排除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有特别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一般有效期在5~10年之间。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比普通国内合同有效期是长一些的。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六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四条 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
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一、技术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区别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服务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未明确列举的非典型性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而承揽合同是一种典型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技术合同是民法典明确列举的典型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服务所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的总称。技术合同中其中一个类别就是技术服务合同,实质上技术合同属于广义上的服务合同,但技术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知识性,所以法律对技术 合同的订立 作出了一些规定,以规范和方便当事人之间订立技术合同。
二、服务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1、 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的,则以接收货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2、 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 合同的履行 地 ;
再次,《民诉法解释》规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的两种特例。一是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则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专业技术合同的类型
1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又可以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两种类型:委托开发合同是委托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研究开发的合同 ; 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技术研究开发所达成的合同。
3 、技术许可合同: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专法律依据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4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报告等合同。
5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在实践中主要包括技术辅助服务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实质上技术合同属于广义上的服务合同,但技术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知识性,所以法律对技术合同的订立作出了一些规定,以规范和方便当事人之间订立技术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就是属于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可以许可另一方在一定的期限之内实施自己的专利而所订立的合同,这也是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在合同订立时就需要依法的进行备案。
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就是属于技术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合同分为四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3.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百四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第八百四十七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附件二 合同产品的型号、规格和技术引数(略)技术合同无效。
综合上面所说的,技术合同是包括有专利许可使用的合同,一般此合同在订立时一定要获得双方的同意,只要此专利一旦许可,那么被许可的人就可以依法的使用,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在合同中注明清楚相关的条款,这样才不会让各自的利益受损。
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不一技术合同的交付部分一般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具体约定详细地写在合同中,具体的交付方式可以按照开发人和委托人的具体需求、项目的和周期去做具体的约定,并写明无法如期交付的解决方式。定多长时间,它受技术水平,生产规模等因素的影响,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有效期。
【法律依据】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1、网上注B.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册。申请人应将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副本、写有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编和企业税务登记号的复印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经审核信息无误后,为申请人开通登记用户。2、填写技术合同文本。申请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相关职能部门网站,进行技术合同文本的电子模板,按格式条款填报。3、合同打印盖章。合同内容要求双面进行打印(复印),并加盖公司骑缝章。企业盖章页与登记认定页,合为正反面一页。合同双方公司盖章、双方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4、认定登记。申请人网上登录后进行技术合同信息的相关内容填报并提交,同时将书面技术合同文本,送达区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认定登记。5、合同审核。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经相关部门初审后,申请人还须将技术合同文本送达上一级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盖章。6、税务部门流程:提交相关材料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根据有关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以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二)对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或者约定自行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但因其不具备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