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产分割规定是:首先可以由夫妻双方协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判决。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分割;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可以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产权登记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婚前房产分割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婚前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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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2. 是否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按照分割比例来分配。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分析: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千零六十二条、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l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离婚房产分割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婚前财产,那么即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如果是婚后财产,那么即作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可以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然后由实际居住者支付对方一半的房款。也可以将房屋和别人对换,一人一套。或者你们协商解决。一方对婚姻有过错的,应对无过错方进行精神赔偿,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只有共有财产才是一人一半分配,如财产不是共有财产,那么就不属于离婚财产划分的范畴。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知识产权的收益;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又是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法律依据:
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离婚房产分割,若是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前或者是婚后关于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民法典》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离婚之后房产分割的具体方式需要根据当地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协商结果而定。通常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房产也属于这个范畴。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所有或者是由一方财产购置的共同财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按照继承权、贡献程度、共同协议等方式进行分割。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因此,建议离婚前双方明确财产的所有权和分割方式,以免在离婚时产生和损失。
1. 产权证是谁的:产权证上的房屋所有人,就是该房产的实际主人。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分配规则,夫妻觉得有分歧,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角度看,男方和女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应理性分配财产,不应考虑个人感情决定问题。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房产等都需要进行分割。在法律中,按照婚姻法和《物权法》规定,“离婚后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或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向提讼来解决矛盾。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裁决财产的分割,通常会尽量保持公平合理,为每个当事人提供公正的权益保障。因此,在离婚前,夫妻双方应该认真地分析财产状况,做好财产分割的准备,以避免可能的和损失。
一、如何分割离婚财产
1、离婚财产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分割:
(1)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协议的3. 婚姻状况:如果离婚时房屋属于婚前财产,则属于产权房,房屋所有权归产权人所有;但是夫妻财产共同承担债务,可以将夫妻共同债务向房产提取赔偿。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如何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一般均分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3)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共同财产;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2、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哪些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的财产分割,一般因情况而定: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在产权证上只写明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的,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无论谁出资购买的房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因为产权证上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财产,产权的所有人都是夫妻双方;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在产权证上只写明了其子女的名字,要明确该项不动产的所有权,就只能依据产权证上写明的产权人来判断。也就是说,该房产证上写的所有人是其子女。在离婚时,夫妻不能把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3、如果在产权证上只写夫妻一方和其子女的名字,那么,夫妻中的一方与其子女就成为该项房产的共同所有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按有关规定进程分割。但对于属于其子女的那一部分房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