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延伸]
劳务派遣关系_劳务派遣关系图
劳务派遣关系_劳务派遣关系图
劳务派遣关系_劳务派遣关系图
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的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1.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安全和健康等。
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等事务。
3.减员派遣
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和法律。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4.试用派遣
这是一2.转移派遣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8.钟点派遣
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9.双休日派遣
以周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员。
10.集体派遣
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法律分析:劳务派遣和劳务服务的区别:1、基本区别。劳务派遣关系中,企业注重的是对劳动过程的管理,用工单位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直接对劳务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工作安排。而服务外包关系中,企业注重的是对工作结果的管理,为承包单位提供劳动。2、合同名称。在劳动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3、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对于合同名称并无法律特殊要求,其名称可以是服务外包协议等。3、与劳务提供方的关系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务用工关系;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与无直接关系。4、对劳务提供方的管理权限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给劳务派遣劳动者分配工作任务,并监督指挥其完成工作任务;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对无直接管理权限,接受承包方的工作安排和监督指挥。5、应用的业务领域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用人单位承担侵权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
法律主观:
扩展资料:劳务派遣 ,从你个人来说:你与二个单位。一个单位与你有 劳动关系 ,签有 劳动合同 ,发 工资 ,办 社保 ,但你不在该单位出卖劳动力(法律上叫用人单位);另一个单位是使用你的劳动力,管理你但和你没有劳动关系,只给你发 加班费 及一些等(法律上叫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是怎么回事这二个单位之间会有个劳动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会收取用工单位的管理费做为派遣你们的利润。 劳务派遣一般只用在一些单位不想承担人员的社保等及规避一些用人方面的限制,在一些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岗位上使用派遣工,但这里要注意,劳动合同不少于二年,而且在没事做的时候,用人单位也要给付不低于 工资 的工资。
如你与甲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甲公司安排你前往乙公司参加劳务,这个时候你就是甲公司的劳务派遣工,享受乙公司的报酬。法律客观:
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一种形式。在认清劳务派遣实质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要探讨劳务派遣在吸纳就业方面的潜力有多大。对于象我国这样拥有数量巨大的低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发展家,劳务派遣等劳务经济比较适应我国的要素禀赋,比较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的资源比较优势。特别是在近几年来我国传统的就业岗位不断减少、而劳动力供给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发展劳务派遣意义更加重大。劳务派遣,亦称人力资源派遣。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销售人员文员普通技工劳务工等)。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或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上岗协议》,三方关系如下:非特指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宽泛的概念,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劳务派遣”型就业:“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等等,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然后把劳动者输送到其它用共单位的行为。其是近年来我国人才实行运用的一种新型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一般由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用,然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工资。其主要优势在于可以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降低成本费用,自主
什么是劳务派遣工?劳动派遣工就是指被派遣的劳动者。如你与甲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甲公司安排你前往乙公司参加劳务,这个时候你就是甲公司的劳务派遣工,享受乙公司的报酬。根据我国《劳务派遣暂定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2、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3、按照规定和
4、按照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并办理保险其主要优势在于可以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相关手续;
5、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7、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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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有什么区别?看完这个你就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明白了!
[释义延伸]
受益归责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的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1.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安全和健康等。
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等事务。
3.减员派遣
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和法律。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4.试用派遣
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8.钟点派遣
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9.双休日派遣
以周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员。
10.集体派遣
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劳务派遣又称为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有两大优势:
一是让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突破就业限制。
二是在劳动合同管理、保险管理等方面为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服务,降低管理成本。事实上,劳动者的工资和保险待遇也由用人单位承担。他们支付的费用包括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和劳务费。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的基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给劳务派遣劳动者分配工作任务,并监督指挥其完成工作任务;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对无直接管理权限,接受承包方的工作安排和监督指挥。本原则:
1、员工租赁
劳务派遣的实质是员工租赁,“派遣”一词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点。但是,“租赁”一词可以概括劳务派遣的所有业务特征,合理解释劳务派遣的复杂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和就业一样,更适合于解释劳动力和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合同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不适合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因为没有租赁关系而不是劳务派遣。
2、同工同酬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实行同工同参考资料:酬制度。但人力资源和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证实,虽然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人单位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和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理解为同一职位、同一级别的员工应遵循相同的工资标准。然而,作为用人单位处理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却容易被异化。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在劳务派遣三方的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实际承担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和保障费用。这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公司不为用人单位垫付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和保障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坚持为用人单位支付上述费用的原则,就意味着将大大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从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很快、问题很多的一种形式。在认清劳务派遣实质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要探讨劳务派遣在吸纳就业方面的潜力有多大。对于象我国这样拥有数量巨大的低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发展家,劳务派遣等劳务经济比较适应我国的要素禀赋,比较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的资源比较优势。特别是在近几年来我国传统的就业岗位不断减少、而劳动力供给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发展劳务派遣意义更加重大。
【劳务派遣的概念】 非特指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宽泛的概念,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劳务派遣”组织 “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
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两个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1、基本区别
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事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务派遣关系中,企业注重的是对劳动过程的管理,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务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工作安排;劳务派遣公司在派出劳务派遣劳动者后,并不参与劳动过程。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2、合同名称
在劳动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对于合同名称并无法律特殊要求,其名称可以是服务外包协议,也可以是承揽合同、委托加工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
3、与劳务提供方的关系不同
4、对劳务提供方的管理权限不同
5、应用的业务领域不同
实践中,服务外包一般应用于企业的非核心业务领域,如行政后勤、运输物流、日常、基础性生产制造等,这些业务领域无需发包方对工作过程进行直接管理和,使用专业化的外包服务提供商,能够在降低自行运营的成本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
劳务派遣的业务领域可以是企业的非核心业务领域也可以是核心业务领域,这些业务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企业直接对进行工作安排和工作过程中的指挥监督,而不能或不便有第三方代为行使。
如商业银行的日常储蓄业务属银行的核心业务,由于银行柜员的工作性质较为特殊,一般不适合进行服务外包,须由银行直接进行管理,因此只能选择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而服务外包关系中,企业注重的是对工作结果的管理,为承包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并不参与劳动过程,甚至无需关心或者干预承包单位用什么人、用多少人,只结合外包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根据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外包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劳动合同当然不属于劳务派遣,劳动关系跟劳务派遣关系的用工形式,涉及主体,岗位要求等各方面都不一样,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到的主体包括用工单位、劳动者及劳务派遣机构,而劳动关系中,则直接由员工跟用人单位签合同。
一、劳动合同是不是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不是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的区别是:
1、签订合同的时间长短不同。劳动合同对于签订时间没有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相关规定应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工形式不一样。劳动合同签订双方直接用工,而劳务派遣合同双方并不直接用工,而是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上班;
3、涉及主体不一样。劳动合同只涉及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而劳务派遣合同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
4、是否能够签订非全日制合同方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5、岗位不同。任何岗位可以,劳务派遣合同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二、 劳务派遣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和以往任何形式的劳动生产都不相同,它是一种特殊的生产组织形式。一方面用工单位在面临日益复杂的市场需求时,其自身的员工结构配置达不到相应的要求,而这种市场需求往往是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并且具有多样化特征;另一方面,用工单位本身的劳动人员也可能由于自身因素暂时不能从事单位所指派的工作,而这种工作往往是可替代的。面对这种临时性的用工需求,用工单位从控制生产成本的角度往往不会调整自身的劳动力资源结构,而是选择从劳动力市场临时雇佣所需人员。
2、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3、“三角关系”的用人模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式
由于劳务派遣中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所以在劳务派遣中的劳动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应订立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者为他人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则依法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劳动关系。但派遣单位作为形式上的用人单位,其、雇佣劳动者的目的并非是要使用劳动力,而是为了通过向用工单位“租借”劳动力,从而获取相应的租金,他们之间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者以满足其用工需求。由于劳务派遣协议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所以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不仅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也应受到民法的调整。而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仅存在用工关系,用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条件,被派遣劳动者则在用工单位和管理和监督之下,提供符合用工单位要求的劳动。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跟劳务派遣完全是两种不同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关系中,被派遣的员工跟用工单位之间不会签劳动合同,双方签的是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员工跟派遣机构之间才会签劳动合同,而且,派遣机构必须跟员工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