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别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别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别
章总则
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
(一)设计依据;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四)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九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十一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四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执行,放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九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二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
第二十四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三)出具虚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原公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应该没有问题的把,还年轻,多注意下饮食,从事建筑技术员及放线员应该没有什么事,身体不适的时候就休息休息,建筑这行业还是比较自由点的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中华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安排超过60岁的员工,有心血管、神经系统疾病员工从事高处作业、高强度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有职业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高血压不属于以上疾病,因此小心一点,还是可以从事技术员的。
职业卫生三同时指什么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
2、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应负全面;
3、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责;
5、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设施“三同时”的实施实行监察。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
2、三同时管理工作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未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对策措施的;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价不正确的;
4、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的;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四)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
1、建档与分类
(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1)健康档案建立与管理:
(3)划分健康与非健康人群(健康人群/亚健康人群/患病人群/伤残人群),以便设计有针对性的健康促进。
2、健康评估
(1)身体健康测评:身体检查(育龄期妇女检查)——有相关医疗体检中心执行,体质、体能——建议由企业自己负责评估。
(2)心理、适应测评:使用“东方健管”提供的心理健康与适应评估软件,由经过培训的企业专业人员负责执行。
(3)职业健康测评:包括职业健康状态(方向感、安全感、压力感、倦怠感、归属感)、职业能力(岗位能力)、职业适应(职业测评)。
(4)企业健康风险因素评估:包括个人风险因素,职业风险因素,环境风险因素。
3、员工健康促进。
occupationaI health 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
职业健康是研究并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定义有很多种,最权威的是1950年由劳工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联合职业委员会给出的定义:
职业健康应以促进并维持各行业职工的生理、心理及社交处在状态为目的;并防止职工的健康受工作环境影响 ;保护职工不受健康危害因素伤害;并将职工安排在适合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工作环境中。
建立、健业卫生管理制度。
设置岗位作规程。
建立、健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的是:
组织执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方针政策;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实施;
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以及劳动者之间 (包括劳动者及其代表)的合作与交流,以全面实施其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要素;
负责确定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劳动者;
制定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方案,以识别、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及工作有关疾病;
监督管理和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标准。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设施的设置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
扩展资料
《中华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 红头] XXXX有限公司文件
XXXX字[2011]85号 签发人: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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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500万吨聚乙烯树脂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它是贯彻“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用人单位建立必不可少的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的保障。价审查的请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令第49号),我公司已委托新天地职业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现评价报告已完成,报贵处进行审查。
妥否,请批示。
:李四 联系电话:189XXXXXXXX
2011年12月21日 (盖章)
主题词:职业危害 预评价 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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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烯树脂研发生产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 2011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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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6份
2011年6月,由 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完成了《初步设计说明书》。依据《中华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的规定, 我公司于2011年5月委托对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于2011年月完成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并通过专家评审。我公司现申请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请示报告,请批示。
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统一主管单位: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
(四)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投资预算明细表;
《中华职业病防治法》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出台的一个规定和四个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三同时是指本法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法律主观:
一、职业病的分类 现有法定的职业病分10大类115种。 1、粉尘类:矽尘、煤尘、石黑尘、炭墨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云母尘、陶瓷尘、铝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等各种粉尘。 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第二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等。 3、化学物质类:铅、汞、锰、镉、锌、铊、钒、磷、砷、、、、、氨、氮氧化物、、、、、氟、氰及腈类化合物,、有机锡、、苯、甲苯、、正已烷、汽油、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甲醇、酚、、甲醛、硫酸二甲、丙烯酉脘、有机磷农、酯类农、、,拟除虫菊酯类农;根据《职业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导致诊断为职业中毒性肝病的化学毒物;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导致诊断为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的化学毒物。 4、物理因素:高温、异常气压、振动、放射线、微波、高频等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炭疽杆菌、森林脑病病素、布氏杆菌等生物因素。 6、皮肤损害因素:可导致接触性皮炎、过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等职业性皮肤病的皮肤损害因素。 7、眼部损害因素:可导致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的眼部损害因素。 8、耳鼻咽喉损害因素:可导致噪声聋、铬鼻病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9、致癌物:石棉、、苯、氯甲醚、砷、,以及焦炉作业,铬酸盐制造作业产生的致癌物。 1 0、其他:可导致化学灼伤,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牙酸蚀病的其他职业性有害因素。 二、哪些职业病危害项目必须申报
法律客观: